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蒸检公诉刑不诉〔2019〕9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住瑞安市**楼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由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衡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黄某某明知明知程某某、张某某等人从事违法网贷活动,仍投股2万至程某某处获利2.1万元,并将身份证借给无户籍人张某某使用,为张某某从事套路贷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衡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衡阳县公安局暂扣黄某某的21000元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强制措施由衡阳县公安局予以解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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