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刑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8********,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住址巴宜区**路中段林芝**酒店**房间,2009年2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林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1日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林芝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不批准逮捕;2019年1月23日,林芝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林芝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20年5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林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林芝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林芝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成立林芝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其本人任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该公司的管理经营。2018年3月至7月期间,黄某某在承揽**广告公司、“**”酒吧等装修工程中,将建筑材料搬运、墙体拆除等工作承包给贡某某,之后贡某某等8人具体从事该工作。自2018年7月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拖欠以上8名工人工资9万元,并于2018年9月1日离开巴宜区。2018年9月25日,林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黄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将拖欠的工资发放给劳动者,黄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贡某某等8名工人劳动报酬。
2018年11月6日,林芝市人社局将该案移送林芝市公安局,同日林芝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019年1月10日在成都市**区**路**地铁站抓获黄某某,2019年3月8日,黄某某将拖欠贡某某等人的工资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完毕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林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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