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8********,汉族,大学在读,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将本案退回雷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害人翟某某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微信添加为好友,于当月底翟某某在其朋友圈中看到黄某某发布出售口罩的信息,便主动联系黄某某,并通过支付宝向黄某某支付4500 元购买1500个口罩。因黄某某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口罩交付,翟某某便提出退款,黄某某遂于2020年2月初将4500元如数退给翟某某。到了2020年2月25日,翟某某再次通过微信主动联系黄某某,跟黄某某购买12支体温枪,并于当晚将3600元转入黄某某的微信号hyy266331****,且与黄某某约定次日发货。到了第二天,翟某某因没有收到发货单,便通过微信多次催促黄某某发货,黄某某先是以其他理由搪塞,之后便不再应答,直至将翟某某的微信屏蔽。翟某某遂于2020年2月27日向“腾讯110”报案,之后黄某某的微信号hyy266331****被封号。翟某某于2020年3月1日到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至2020年3月27日,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黄某某的亲属代黄某某将货款如数退给翟某某,并取得翟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黄某某作案用的手机一部;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黄某某和翟某某的指认笔录;6.根据黄某某的聊天记录制作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还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手机由雷州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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