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新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江某某陆续邀约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谭某某、邹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骗取他人钱财。江某某在网上购买了银行卡、手机、电话卡、微信账号等,并在社交网站获取被害人的姓名、手机号码等信息,后将手机、电话卡、聊天剧本、被害人信息提供给黄某某、张某某、邹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谭某某等人,黄某某、张某某、邹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谭某某等人负责与被害人进行聊天。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以“公司开业、搬家”等为由,要求被害人赠送花篮、发财树等,并向被害人提供江某某使用的电话号码,江某某伪装成“**礼仪”花店老板,以卖花篮、发财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
经查实,江某某等人利用上述手段于2019年4月20日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3200元。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黄某某系从犯,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黄某某涉案手机、手机卡及卡套、作业本、人员资料均依法予以没收,其个人银行卡予以返还。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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