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汉族,中专文化,物流公司员工,住渝水区****。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9日补查重报。
南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多次向张某某(已起诉)共计出售两件国家管制的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每件八盒,每盒一百五十袋,每袋10毫升)并从中牟利。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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