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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队**号**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19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陆良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18日18时07许,陆良县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在陆良县中枢镇黄庙街有人在贩卖毒品。民警在上述举报地点查获犯罪嫌疑人员黄某某,民警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进行了人身检查及租住房屋搜查,在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租住房屋内的桌子上当场查获疑似毒品小麻0.06克。经讯问调查,黄某某对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于2019年10月初,在陆良县黄庙街租住房屋内,她分两次,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每次200元人民币向朱某某贩卖了两次毒品小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陆良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于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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