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房。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4日因犯严重疾病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死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0月3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中午,张某某(另案处理)在其位于本市黄埔**村的家中电话联系郭某某(另案处理),约定进行毒品交易。同日下午,张某某去至本市番禺区市桥街番禺广场地铁站附近,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向郭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5小包。
张某某购得上述毒品后,伙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20时许,在本市黄埔区萝岗街香雪地铁站附近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将其中1小包贩卖给罗某某。交易完毕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现场从罗某某处缴获上述交易的1小包毒品,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处缴获毒资人民币1700元。同日,公安人员循线抓获张某某、郭某某。另经鉴定,上述交易的1小包毒品净重0.9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2020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毒资、户口注销证明、立破案材料等物证、书证;2.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3.同案人郭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4.证人罗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7.抓捕和讯问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没收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用于作案的小米手机1台,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执行。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