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鼓检六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0日将本案退回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分别于2020年1月6日、3月18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1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长乐**路**号**大药房门口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一瓶红色可口可乐塑料瓶(300毫升规格)装的美沙酮(重118.68克,计122毫升)卖给吴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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