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9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3月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晚,陆某某、黄某乙、黄某丙(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微信转账600元给黄某某****。次日凌晨0时许,黄某某到魅艺酒吧找到黄某丁(另案处理)购买600元毒品,随后黄某某将购买到的毒品交给陆某某等人,并从中分得一小部分用于个人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陆某某、黄某丙等人供述与辩解、黄某丁的供述与辩解、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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