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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贪污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港北检公刑不诉〔2015〕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21966********,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在广西贵港市**局工作,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住贵港市港北区**路**园**号。

本案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个月。

本院反贪污贿赂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2年8月至2005年10月,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担任原贵港市**局覃塘**局**股**和原港北分局**所**兼**期间,在负责覃塘分局**股全面工作以及在负责**所税款的结报、税收的解缴入库、票证的结报过程中,没有按照一次性全额填开及时收缴税款入库的要求,采取大头小尾方式(即发票联按实际金额填写,存根联填写的金额比实际金额小)共计开具32份发票,发票联金额合计3338954.49元,存根联金额合计191532.48元;应缴税款190858.60元,实缴税款6971.51元;实缴税款与应缴税款相差183887.09元,该款被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侵吞。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贪污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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