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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赌博案)_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金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乐山市公安局金口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金口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下旬至2020年3月11日期间,陈某某(另案处理)在金口河区春和路金山宾馆3楼棋牌室1号包间内,先后多次组织赌博人员杨某某、梯某某、周某某、梁某某、孙某某、江某某、付某某、丁某某、廖某某、老某某、鲁某某、徐某某等十二人,采用“闷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博的过程中,陈某某通过“放水”的方式向赌博人员提供赌资146000元用于赌博,其以每回合抽取200元的方式进行抽头,并多次安排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责收钱,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时陈某某已抽头渔利24800余元。

2020年3月11日20时许,侦查人员接群众报警后在上述地点当场查获赌博人员杨某某、梯某某、周某某、梁某某、孙某某、江某某、付某某、丁某某八人及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当场扣押涉案赌资17800元,赌具扑克牌52张。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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