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检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79********,汉族,大专文化,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花园。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经广州海关佛山缉私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19日被广州海关佛山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海关佛山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8年10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2019年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认定:
2017年3月至6月期间,梁某某受**五金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李某某(在逃,追捕中) 的指使,将**公司在国内采购的废钢铁,以包税的方式委托代理公司报关出口至境外,具体操作为:**公司在国内采购废钢铁后,以每柜(注:每柜净重26吨左右)人民币12000元的包税价委托梁某某,梁某某再以每柜人民币11000元的包税价,委托佛山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操作具体报关出口事宜,**公司最后找到**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主管报关报检业务的商务部副经理郭某某,由郭某某制作虚假的合同、发票等报关所需单证,并以**船舶国际代理有限公司作为申报单位、以深圳市**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出口。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作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接受梁某某的包税委托后,在明知出口货物必须要向海关提供货物真实价格资料的情况下,并没有取得货物的真实价格资料,而是放任**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擅自制作虚假的合同、发票等单证,向海关申报出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系主犯,涉嫌走私出口废钢铁8999.75吨,共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806230.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海关佛山缉私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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