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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公刑不诉〔2020〕Z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汉族,1958年****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525241958********,“仕泰**”船原船长,住贵港市平南县**镇****号。因本案于2018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任“仕泰**”船船长期间,受梁某甲(已起诉)的雇请和指使,于2017年9月中下旬两次驾驶上述船只从香港偷运红油入境后,卸给李世荣(已判决)控制的船只,合计63.85吨。经计核,偷逃税款人民币152331.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梁某甲、李某某、梁某乙、符某某、梁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码头明细”字样记录本等书证;

4、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犯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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