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37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辨护人,依法讯问人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4月18日中午1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中江县**镇**村家门口时被被害人文某某告知可以去鱼塘电鱼,黄某某随即带上电瓶及鱼网杆前往鱼塘电鱼。在电鱼过程中,文某某赤足进入鱼塘帮其捡鱼时触电倒入淤泥,文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所鉴定:文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溺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