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9年6月24日13时许,被害人桂某甲邀请陈某甲夫妇、谭某某、柯某甲、柯某乙、陈某乙等8人在徐闻县九里香农家菜馆吃饭。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徐闻县九里香农家菜馆的采购员,向未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购买了22只小鲎,并宰杀烹饪了10只鲎(约巴掌大)提供给被害人桂某甲等9人食用。被害人桂某甲等人在徐闻县九里香农家菜馆食用了鲎后,身体出现麻痹、头晕、呕吐等疑似中毒现象。当日17时许,被害人桂某甲在徐闻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徐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桂某甲系河豚毒素中毒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收款收据、人口信息表等;2.证人谭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等;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6.九里香饭店视频、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黄某某系初犯、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情节,且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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