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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88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5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八咏公路施工技术有限公司内,无驾驶铲车资格驾驶铲车作业,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尽到注意义务,使铲车车斗碰到在料仓斗内清理沙子的被害人曹某某,造成曹某某受伤,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

2020年11月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塘雅镇八咏公司被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医院诊断材料、归案经过、现场照片、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等;

2.证人曹某某、金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谅解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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