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禅城区**街**号**房。2009年1月19日因犯挪用资金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5月16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7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8月12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粤Y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装载水泥浆倒车进入佛山市三水区**镇**村**路口旁的空地进行倾卸水泥浆作业,由于地面泥土松软致使车辆轮胎深陷泥坑中。随后,陈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粤ET****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到达现场协助拖拽。期间,由陈某某的粤ET****号货车车尾系上钢丝绳拖拽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的粤Y3****号货车车头,双方启动车辆行驶过程中,遇被害人张某某正在粤Y3****号货车车底协助清理淤泥,致使粤Y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底碾压被害人张某某身体,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符合本次事故所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及陈某某共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2019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一方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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