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工商户,湖南省耒阳市人,住耒阳市**街道**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营的耒阳市**路“**零食店”所在区域停电,为保证正常经营,黄某某从周飞处借了一台“**”牌汽油发电机(额定电压220V,额定输出2.0KW,最大输出3.0KW)到店内发电。该发电机上写明,使用前,务必在曲轴箱内加入指定的机油,有关详细说明,请参阅使用说明书。其中注意事项中写明,因有一氧化碳中毒的危险,勿在室内使用。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借来该发电机后,因店面门口插座损坏,黄某某于当日14时许将该发电机放置在店铺后的室内仓库发电。黄某某店铺仓库是封闭式的,前面通过一扇门与店铺卖场相通,仓库侧面用规格板与隔壁“**”店铺、“**”店铺(两店铺后面均相通)隔开。因规格板密封不严,发电机发电所产生的废气通过两者之间的缝隙流入“**”与“**”店内。至18时许,“**”老板周某某、陆某某夫妇两人出现头颅胀痛、四肢无力、晕倒等反应,“**”员工谢某某被发现晕倒在店内卫生间门口。后谢某某、陆某某、周某某三人被送往耒阳市人民医院救治,其中谢某某在入院前已经死亡,陆某某、周某某被诊断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
经耒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死者谢某某心血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85.60%,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双侧颞叶蛛网膜下腔出血可对其死亡起加速作用。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涉案照片、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急诊病历、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陆某某、周某某、廖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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