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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樊城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31963********, 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系湖北省宜城市**社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大道**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F*****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进入本市樊城区**大道**城小区**号门后,因疏忽大意未能处理好驾驶时视角盲区问题,将被害人齐某甲撞倒受伤。案发后,黄某某及时拨打120、110电话,后积极配合受害人治疗以及公安机关的调查。经襄阳市樊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齐某甲人体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经襄阳市汇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黄某某无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2020年7月15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和被害人齐某甲家属齐某乙达成赔偿协议。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8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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