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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运输毒品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刑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17日至2020年10月16日)。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蔡某某、李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双方商定货过昆明后李某某付一半货款。7月16日,熊某某、周某某按蔡某某提供的地址、联系号码将200克甲基苯丙胺从云南省**县邮政快递网点邮寄至湖南省**县**镇给李某某。7月17日,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5000元给蔡某某。7月20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受其丈夫李某某委托前往**县**镇邮政快递服务站领取包裹时被抓获,当场从包裹内的灭蚊灯边缘槽缝内缴获13包白色晶体物,共净重196.71克(经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宜章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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