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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浦检诉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8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浙江**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路**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镇**路**号**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何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20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承包南京**有限公司发包的浦口区**度假区**工程,后*甲公司将该项目分包给陕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甲公司工程部经理,安排*乙公司无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胡某某(已起诉)实际负责该项目,胡某某安排无安全员资格证的巨某某担任项目安全员。2019年8月28日7时许,*乙公司电焊工被害人何某某在项目D场馆屋面准备进行加焊作业时,不慎从高约10米的17号轴屋面坠落至地面,该屋面下方无安全防护措施,何某某经送医院当天抢救无效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何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胡某某对安全生产极不重视,安全管理缺位,安排无安全员资格证的人员担任项目安全员,导致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重要的管理责任。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安排无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胡某某管理该项目,导致施工现场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

2019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甲公司将赔偿款100万打入*乙公司账户,*乙公司赔偿何某某家属人民币101万元。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何某某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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