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四部刑不诉〔2020〕50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江苏**家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江苏省海安县**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海安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2月24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决定将该案退回张家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2月18日,张家港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张家港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12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作为江苏**家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组织该公司工人张某某等人在张家港市**镇**东路**酒店一楼宴会厅进行拆除大门作业时,未针对作业现场特点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高处作业未落实相应防范措施,致使站在移动式操作平台上作业的张某某、范某某、杜某某坠落受伤,张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范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杜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黄某某作为项目经理的工作职责不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黄某某负有安全监管责任。张家港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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