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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住无锡市经开区**路**号,个体从事叉车租赁。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下午4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本市经开区金泰装饰城**石材店经营者金某某联系,临时受雇至该店,驾驶叉车将大理石板从卡车上吊装至店铺门口,在倒车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操作规范,在明知熊某某站立在货叉下方的情况下仍驾驶叉车倒退,疏忽大意导致石板倾倒砸在熊某某头部,致使熊某某受伤,经送医抢救后,熊某某于2019年5月1日治疗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及金某某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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