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82********,汉族,初中文化,从事拉运经营的个体老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暂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道**附近,无违法犯罪前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0月28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翁源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8年11月1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17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31日以及2020年4月1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报案人高某某承包了到韶新高速公路项目在翁源县翁城镇马东村到群益村交界的路段的土方工程,后将部份工程分包给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承包到工程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雇请余某某作为司机,并提供一辆自他人手中买来的无号牌未入户登记、自编号为6号的红色货车到上述建设工地里运输泥土。2018年10月27日中午,余某某驾驶6号货车从坡顶装运泥土往坡底方向行驶,行到半坡位置时,余某某驾驶的货车突然刹车失灵、无法控制,货车往坡底冲去,撞上在坡底停放的赣C46****货车,因势力过猛,赣C46****货车又撞上停放旁边的赣K89***货车,导致站在赣C46****货车与赣K89***货车之间的被害人何某某被当场夹死。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提供的肇事车辆的制动系统、灯光信号系统、反光标识安全性能检验不合格。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翁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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