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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于2019年9月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惠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杨某某签订《建房合同》承建位于铁涌镇新寮村的房屋,被害人吕某某受雇于黄某某建设上述房屋,2019年9月2日上午,吕某某在施工时,因未做好安全措施坠楼身亡。经鉴定,吕某某系因生前高坠致颅脑及胸腹腔脏器多发性损伤而死亡。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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