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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四部刑不诉〔2020〕Z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路**号。曾因吸毒,于2006年2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19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09年10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2月13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2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乐清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其公司业务员蒋某某以柴油名义销售燃料油。2019年6月1日,该公司业务员蒋某某在得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同意后,二人明知公司燃料油含硫量超标的情况下,仍将公司的33.7吨燃料油以柴油名义卖于陈某某,销售价格为人民币18434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乐清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暂扣于乐清市公安局的手机2部、油12680千克由乐清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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