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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罗检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81********,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栋**,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9月17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30日报请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19日指定本院审查办理。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2019年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侦查机关认定以下犯罪事实: 

2017年2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多次向案犯张某某年(另案处理)购买假冒轩尼诗VSOP和马爹利品牌的洋酒包装盒,后将从其他渠道购得的真某某自行装入上述包装盒中并出售,经统计,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共向案犯张某某年购买人民币288577元共计67000个的包装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认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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