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时任杭州**酒店员工厨房厨师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9年2月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利用其担任杭州**酒店厨师长负责检查蔬菜的职务便利,收受送菜人黄某甲弟弟黄某乙以及黄某甲之子肖某某人民币共计11万元,并在黄肖母子送菜时放松检查,为他们以水袋冒充蔬菜骗取钱财提供便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黄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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