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镇检刑不诉〔2020〕22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41968********,汉族,初中文化,宁波市**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道**里**幢**号**室。因涉嫌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5日至同年11月15日;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担任宁波市**有限公司辅料部销售员时,利用其销售辅料的职务便利,为**公司及黄某某(另案处理)在辅料销售价格、报价流程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多次非法收受**公司、被告人黄某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约10万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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