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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24021996********,汉族,小学,农民,住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建立,广西卓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来到贺州市八步区**局对面“**”发廊店门口叫喊被害人卢某某开门,卢某某不予理睬黄某某并将房间窗户关上,后黄某某使用身体撞开卢某某租住的生活睡觉房间,黄某某进入房间后与卢某某发生争执并伴有掐卢某某的脖子的行为,卢某某强烈反抗才挣脱,后卢某某用手机打电话给两人都认识的朋友“大肥”欲让其把黄某某拖走,“大肥”叫卢某某直接报警,黄某某见状就抢走卢某某手机双方再次发生推拉扭打行为,过了一段时间两人因疲劳停止推拉扭打,后黄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在该房间发生了性关系。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八步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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