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碚检刑不诉〔2020〕Z7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路**号**小区**栋**。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3月20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罪,于2020年9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27日、11月13日两次依法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10月27日、12月1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3月的一天,周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路的家中向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提供射钉枪、钢管等物品,请其帮助改装制成枪支。后黄某某将周某某提供的物品带至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小区住处,使用锉子在射钉枪卡扳机的位置搓了槽子,让扳机可以卡上,然后又将钢管焊接在射钉枪上,将枪改装完成。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改装射钉枪结构完整,性能良好,能够有效击发,该枪是以射钉弹(空包弹)火药燃爆产生的高温高压气体来加速发射弹丸;该枪发射弹丸的比动能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枪支致伤力认定标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中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6]鉴字第4097号司法鉴定意见因鉴定程序不合法,不予采信。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枪)[2020]334号鉴定意见不能确定该涉案枪支是否为枪支,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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