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二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6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上高县**管理所主任,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家住上高县**镇**宿舍。2021年2月2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日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黄某某担任上高县**管理所主任,2017年全面负责保丰水库引水渠的修建工作期间,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改变被占用林地的用途,造成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鉴定: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31亩。
本院认为,黄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1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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