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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黄流阳)(公开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白良镇****组,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万载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黄某某为万载县禧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整改项目负责人,在未取得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于2016年下半年期间擅自在万载县马步乡郭村村1组、4组“吊钟形”山场占用林地新建硝棚、林道等基础设施,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经聘请万载县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队现场鉴定:万载县禧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在马步乡郭村占用林地总面积为5911平方米(8.8665亩),扣减2017年1月万载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面积1900平方米,核算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4011平方米(6.0165亩),林地类型为省级公益林(防护林)。

另查明,黄某某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黄某某积极进行了补植复绿,达到了87%以上。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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