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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兴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兴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0803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兴业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被兴业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兴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业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6年7月份与周某某、刘某某成立玉林某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负责养猪场建设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于2016年8月份未经主管部门审批,黄某某雇请钩机司机、建筑工人擅自在某某镇某某村村委农场某某岭非法占用林地建养猪场,建有28间猪舍、1块生活区、1间杂物房、1个污水处理中心、3间饲料房等设施,均为混凝土结构。经玉林市林业勘测设计院对某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林用地的面积进行鉴定:使用土地的地点位于兴业县某某镇某某村4林班,使用土地范围总面积共5.5439公顷(83.1585亩),其中林地面积为2.2229公顷(33.3435亩)。

另查明,2020年3月2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到兴业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黄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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