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76********,壮族,初中文化, 广西武宣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县**镇**村建筑石料用灰岩采石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住武宣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武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武宣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广西武宣**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温某某,以下简称“乙公司”,同案不起诉)签订合同共同对武宣县武宣镇桥巩村的“猫豆山”(地名)进行开发,并明确规定甲公司所得的利润是按吨收取费用,不参与开发过程的经营和管理,乙公司自己出资开办采石场并进行经营和管理。乙公司获得开采权后,法人代表温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合伙在武宣镇桥巩村的“猫豆山”开办了“武宣县**镇**采石场”对“猫豆山”进行开采。并由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作为该采石场的直接管理人员,全权对“猫豆山”林地开采进行经营和管理。2019年5、6月份开始对“猫豆山”林地进行建设清理场地、修路、建房,在没有核对和按照林地使用审批的范围的情况下,超出林地使用审批的范围,致使林地遭受破坏。经聘请广西森旺林业调查设计有限公司对超出范围破坏的林地进行测量,超出范围并毁坏的林地面积为8.40亩,林地森林类分别为重点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为II级。案件发生后“乙公司”已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缴交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投资费用”l1. 86万元存于专用账户,法人代表温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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