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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5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3221953********,汉族,初中文化,广西桂林**材料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住灵川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4月17日被桂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20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灵川县**镇**村委“**”山场一带开采石灰石。经广西南宁****公司调查,被占用林地类型为一般商品林,黄某某占用林地面积为5.06公顷(75.90亩)。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其所犯罪行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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