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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61976********,汉族,小学文化,广西**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小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黄某某所在的广西**公司向贺州市国土局交纳300万元土地款,取得了广西大桂山林场**分场**站(**工业园区内)125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申请资格。该地块是大桂山林场贮木场用地,后出租给广西**木业公司进行木材加工,**公司接手时,其土地表面已经是硬化状况。**公司在以上地块投资建设粤桂产业合作示范区标准厂房,公司法人代表及董事长黄某某在没有取得林地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在已硬化的土地上建设4个标准厂房,出租给他人使用。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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