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当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241962********,汉族,高中文化,当阳市**砂石场业主,住当阳市**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4月4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当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周开喜,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9月23日退回当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当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10日、10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当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9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当阳市**办事处**村**组流转土地约一百亩用于经营**砂石场,后黄某某未经当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的情况下在该土地上非法采挖砂石和土方,造成农用地严重毁坏。2018年1月1日河道禁采以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仍在该土地上采挖砂石料。2019年2月11日,当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黄某某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经勘测并鉴定,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破坏耕地面积为60589.6平方米(90.84亩),采砂后形成超过5米深的大水坑,耕地被完全破坏,不适合植物生长,不能种植农作物。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当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一是2010年至2017年当阳市水利和湖泊局给黄某某发放了采砂许可证,当阳市水利和湖泊局认为其采砂地在采砂许可证范围内。二是2018年河道禁止采砂后,黄某某有违法采砂行为,但违法采砂数量仅够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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