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64********,**族,小学文化,贵州福泉**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住福泉市**办事处**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福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为发展生猪养殖,在仅取得营业执照、福泉市发改局备案证明、国土用地备案通知,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于2018年3月在福泉市金山办事处双谷村麻窝组非法占用林地修建生猪养殖场及附属设施。经贵州大复兴林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鉴定,黄某某非法占用林地27.3亩。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黄某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黄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黄某某案发后自愿花费54627元进行补植复绿,并积极筹办林地使用手续,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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