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诉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77********,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住靖西市**乡**村**屯**号。
本案由靖西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黄某某于2007年开始,与他人合伙经营靖西**岩矿场,在向靖西市国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保护局、**局**部门办理相关合法证件,但未向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地许可,开采在靖西市南坡乡荷郎村和汤峒村交界的“弄仇山”(地名)开采石灰岩矿石。经鉴定:靖西**岩矿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8785公顷(28.1775亩)。
本院认为,黄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林地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非法占用林地等农用地采矿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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