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生于196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63********,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汉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汉源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5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其丈夫雷某某(另案起诉)在未办理相关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分别将汉源县梨园乡三江村4组小地名“松岗子”、“脚鸡平”林地的树木、杂權砍伐后就地烧毁,并在林地内栽种花椒树、苹果树、李子树、土豆等农作物直至案发。经鉴定:雷某某、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11.16亩。颁发的林权证证实占用的林地属于防护林地。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主动缴纳了造林植被恢复费10389.96元。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主动缴纳造林植被恢复费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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