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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芷检刑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2281982********,侗族,高中文化,农民,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村委**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4月15日芷江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2020年9月25日退回芷江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芷江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8月10日、2020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9月1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芷江侗族自治县新店坪镇报木溪村尖坡组林场第二个湾非法占用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水源涵养林)林地修建养殖场。经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7.64亩,原有林地植被已被严重毁坏。

案发后,黄某某对其养殖场进行了拆除,在占用的林地种植了树苗进行了复绿。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拆除了养殖场,进行了复绿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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