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31976********,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路**里**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钟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某某,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钟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广西路桥**有限公司承建**高速**至**段,被告人黄某某时任该公司贺州**路钟山至昭平段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一部分项目生产部**,负责工地施工管理,因监管不到位,导致劳务队在取土时没有在**内取土,造成林地被非法占用。经梧州市**设计有限公司鉴定,钟山县同古镇某某村某林班54、58、60、62小班(**高速取土点)被占用的林地面积达1.0929(16.3935亩)公顷,为一般林地。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工程结束后,黄某某主动整平土地,达到复垦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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