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乾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31993********,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乾安县人,农民,住乾安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春季,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父亲黄某乙开垦林地种植玉米时,黄某甲明知是林地而帮助拉水进行种植,造成林地300平方米遭到破坏。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破坏林地的面积300平方米,没有达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案标准,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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