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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4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河北省邯郸市**中心**划科工作人员,出生地河北省大名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镇**路**号,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号楼**层**室。2017年4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该局决定,于2017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7年11月24至12月22日、自2018年2月5日至3月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7年11月11日至11月25日、自2018年1月23日至2月6日、自2018年4月6日至4月20日)。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于2012年至2015年间伙同黄某甲、李某某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43号雍贵中心****北京******公司与被害人朴某某、韩某某等不特定人群签订《合伙协议》对客户承诺高额返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402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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