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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二部刑不诉〔2020〕Z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广州**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志云,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黄某某作为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提供了个人银行账户给公司财务人员使用,并有在公司内上班,大量涉案合同有黄某某代表公司的签名或盖章,黄某某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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