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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公诉刑不诉〔2020〕Z3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81********,仡佬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镇**社区**北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7日,强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肖某某(另案处理)在石阡县成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投资公司),其中强某某、李某某共同出资168万元占股42%,肖某某出资132万元占股38%,陈某某出资80万元占股20%。**投资公司成立后,招募丁某某(另案处理)管理公司运作并聘用周某某等10余名业务员。同年8月、10月左右,陈某某、强某某分别安排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和汪某某(另案处理)进入**投资公司担任会计、出纳,黄某某根据公司主管人员的安排对公司吸收来的资金进行统计并支付利息,每月领取固定工资人民币3800元。陈某某、强某某等股东在明知**投资公司未取得国家银监会等相关部门批准的融资许可下,授意丁某某以2%的月息向社会公众大量借款融资,之后丁某某通过组织业务员上街发传单、发朋友圈、在出租车上贴广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700万余元。后又以3%至10%不等的月息,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从中获利,严重扰乱了石阡县的金融秩序。

本院认为,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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