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25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香洲区**路**号**栋** 单元**房。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于2018年10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3月19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9年4月30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查侦查,2019年5月23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陈某甲(已判刑)在珠海市珠澳跨境工业区**大厦,未经国家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口口相传,朋友介绍等方式,宣传其在澳门赌场生意兴隆,以投资入股或借款给其可获取分红或高达2%-3%月息回报。在此期间,陈某甲以上述方式非法向被害人陈某乙、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钟某甲、周某某、钟某乙、许某某、陈某丙、苏某某等人募集资金人民币1877. 05万元、港币1145万元。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明知陈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参与,以本人名义租赁珠澳跨境工业区**大厦作为据点,帮忙宣传、游说被害人借款给陈某甲,专门在澳门赌场注册赌博账户、提供本人多张银行账户以供被害人存入资金,充当陈某甲借款担保人,并帮助陈某甲管理非法吸收的资金,支付利息、分红等工作。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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