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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拘禁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7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栋**号。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9年10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20日,被害人陈某甲在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公安分局南园派出所侦办的其涉嫌诈骗案中,因证据不足,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日23时许,被害人陈某甲走出派出所门口时,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公司员工韩某某、方某某、白某甲、白某乙等人(上述四人均因本案已被判处)将被害人控制,并带往福田区**大厦**号黄某某办公室与与黄某某商谈还款事宜,后黄某某指使韩某某等人将被害人带至福田区**大厦**会所**房,后又来到罗湖区**大厦**会所、福田区**大厦**会所等地点进行看管并催要债务。同年2月27日,韩某某等人又将被害人被带到黄某某办公室与与黄某某签订借条及房屋租赁协议。上述期间负责看管的几人在晚间休息时用沙发堵住门口以防止被害人逃跑。2014年2月27日,民警接到被害人姐姐陈某乙的报警后,在本市福田区**大厦**会所**房将被害人陈某甲解救。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于2019 年10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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