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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拘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港北检公刑不诉〔2014〕5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和黄某乙和、黄某丙(后二人不起诉)经黄某丁(不起诉)介绍于2012年到韦某某承包的南宁至柳州(黎塘段)铁路项目钻探工程打工。施工结束后,韦某某仅支付部分工钱给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和黄某乙和、黄某丙。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和黄某乙和、黄某丙、黄某丁商量后决定找到韦某某追讨工钱。2014年2月1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和黄某丙、黄某丁等人从南宁市**大厦韦某某的办公处将韦某某带回贵港市港北区**镇**村**屯黄某丙家,向其索要90650元人民币的工钱,因韦某某没有钱,便写下了一张欠条。2014年2月15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和黄某乙和、黄某丙、黄某丁、韦某某到贵港市公安局庆丰派出所欲协商双方之间的欠款纠纷未果。当天下午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和黄某乙和、黄某丙、黄某丁将韦某某带回**屯黄某丁家,要求韦某某把所欠的工钱付某某允许其离开。2014年2月17日凌晨4时许,韦某某从黄某丁家中逃跑出来,被黄某乙和发现将其抓回并殴打。随后将韦某某带到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家继续拘禁。2014年2月18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贵港市港北区**镇**村**屯将韦某某解救。

2014年7月7日,在本院的主持下,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和韦某某达成和解协议,韦某某对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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